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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7-7-5 16:39:03  

鄂知办〔2007〕5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省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并制定《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设立,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三条  授权专利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本省各地政府制定本地的授权专利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上年度内被授予国内发明专利权的本省专利权人;
2、上年度内有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本省企业。
3、上年度内被授予外国专利权的本省职务发明专利权人。
第六条  补贴标准: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上年度全省专利授权情况、资金情况,结合全省社会科技经济发展情况,拟定当年补贴标准,并编制出项目预算后由省财政核准。
第七条  一项授权专利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项授权专利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专利权人的,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发放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八条  各市、州、直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本地的补贴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中央及省属在汉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省直各类机关团体,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九条  年度补贴工作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各专利权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时机。
第十条  申报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申报表》、《申报单位(个人)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表》一式二份;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登记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职务发明专利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非职务发明专利须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所在地居住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知识产权局将本地申报情况汇总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地的《年度授权专利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及申报人提交的《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申报表》、《申报单位(个人)上年度授权专利汇总表》一式一份。
第十二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将年度补贴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拨付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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